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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书)洞穴奇案


为了活下去,我们是否允许不择手段,包括吃人?

法理难题系列

洞穴奇案实在是太精彩了,如果只写一篇读书笔记罗列书中的观点,跟作者本身想表达的就已经相去甚远. 关键不是结论,而是分析的过程. 况且WIKI上的概括已经很全面了.但我又想写点什么. 最后决定我要按照我的理解重新整理一遍, 把书中的五个观点进行拆分.每一个观点独立成篇, 这篇序就是法理难题系列的开始, 嘿嘿,一直没想好博客的第一篇系列长文会是什么,机缘巧合之下,就是你啦~~

(书)洞穴奇案

(一) 有罪: 法律至上

法律上有罪,但我们可以先判有罪再赦免

(二) 无罪: 立法的精神

谋杀是不存在的.

(三) 两难: 法律 VS 道德

(四) 有罪:尊重自己的岗位

法律怎么说,我们就怎么做.

(五) 无罪: 出于常识

让民意做决定.要意识到政府是一个人治的机构.

这篇文章是对洞穴奇案的观点总结, 接下来会用5篇文章来介绍每个法官的观点:

  1. 推断的前提是什么? .

  2. 推断过程论证思路是怎么样的?

  3. 最后他们得出怎么样的结论?
    按作者再三强调的, 重要的不是法官给出的结论, 而是他们思考的过程. 这个思考过程蕴含的是法官他们所相信的价值观, 正义观.

    萨伯根据现代法律给洞穴奇案加了9个不同的观点,但现在不在写作的计划范围.

  • 我觉得没必要把这一个系列拖得太长

  • 我其实也没多大的精力.

  • 节省下来的精力,我对自己的希冀是: 每一篇幅都可以补充其它案例,毕竟每一位法官的观点都各有优劣,通过新的案例,可以使他们的观点更为鲜明,这也是我这次读书笔记最大的特点.

    当然要是以后我对其中某一个观点特别有感触, 说不定会继续写下去.

最后,我想到一个有意思的活动: 创造出富有争议性的话题
洞穴奇案的争议性主要是来自于: 对法制社会的追求和对人性生存的需求.
我们其实也按照同样的思路设计类似的案件. (一开始觉得应该不难的,想了老半天,要设计出一个类似的案件还真的不容易.)

背景: 什么是洞穴奇案

简单把封面上的介绍拷贝一下:

五名洞穴探险家受困山洞,水尽粮绝,无法在短期内获救.为了维生等待救援, 大家决定抽签吃掉一个人,牺牲一个人来就增加其余四个人生存的几率. Whetmore 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,但在抽签之前又收回了意见;其余四个人仍执意抽签,最后抽中的人恰好是 Whetmore. 四个人获救后以谋杀的罪名被起诉并判处以绞刑. 5位法官必须对这一判决进行投票,他们的意见将决定这四个人是否有罪.

案件引人入胜的原因

富勒的设计,萨伯的解读

  • 事故的地点: 洞穴本身使管辖权问题尖锐化
  • 探险者的先见之明: 未能在指定时间返回时给予救援
  • 无线电的存在: 跟外界可以保持联系,确切知道在获救之前就会先饿死,而不用惊恐地猜测
  • 成员意见的反复: 一开始同意加入死亡协议,接着撤回允诺,后来又认可其他人代替他掷骰子

读书笔记: 洞穴奇案

洞穴奇案

五个法官的观点

观点1:尊重法律条文 (有罪)

  1. 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, 虽然有点同情他们的遭遇.
  2. 另外建议首席行政官使用行政赦免,使他们可以可以得到某种形式上的宽大处理;
    这样在不损害法律条文的同时,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.

评论: 这里观点1保守,做法无可厚非.但后面的"建议首席行政官使用行政赦免"就有点过了,法官的职责是裁定,他本身不该让行政官或者”建议”行政官做点什么,这样的职责越位容易产生权利的腐败.

观点2: 探究立法精神 (无罪)

  1. 案发时他们已经不再联邦法律的管辖下
    (也就是说,他们所在的洞穴已经将他们同社会上的自然人隔绝开来); 法律是一群人长期共同生活在某一特定区域中,形成的特殊道德规范. 在洞穴里面,我们不能把我们自然社会的道德规范强加在他们身上.
  2. 要使一个社会可以有效运行,我们实际上是承认可以损害一小部分人利益的,在这里就是人命(尤其是在案中这是不可避免的 )
  3. 我认为:法律的精神要比文字上的规定更重要. 例如我们承认自我防卫是合理的,同样的思路也应适用于本案.当然这并意味着法官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来解释法律条文,当然这些”我承认是要受到联邦法律的约束的”

评论: “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律而不违反法律本身.”一开始觉得这句话还挺讨巧的,作者的解释也有一定的道理,法律的目的是什么,社会的稳定. 对意图作恶的人有威慑的作用,对受害的人提供合理的报复出口. 但有一个问题,谁来解释法律本身的意图? 这样会不会变成了律师之间的文字游戏? 就像卡夫卡的城堡,法律条文说人人平等,但怎么解释它却掌握在当权者手上.

观点3: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(宣布不参与本案的审理)

先反驳观点2:自然法的荒谬

  1. 隔绝性:我们怎么判断他们是何时与这个社会隔绝?
    从他们处于封闭的洞穴开始?处于饥饿的某种程度?制定新的规则(掷色子决定杀人那一刻?
    这一个临界点的判断其实是很模糊的,这样的不确定性恰恰是带来灾难的原因(要是其他案件也使用这样模糊的说法来逃避惩罚怎么办?);
  2. 自然法
    即使后来有人后悔这样的提议,撤回也是不允许的,这样的自然法的立法精神实在让人难以接受;
  3. 立法的精神:(法律的目的不应与它文字论述的相悖论)
    观点2的这种说法只强调了法律的一个作用: 威慑;(法律存在不是为了惩罚,而是更好地预防犯罪) 但法律还有另一个作用:为人们的报复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. 而且法律的目的不仅仅只有这两者,要是目的本身就出现矛盾怎么办?这些都是观点2没有考虑的问题

法律与道德的两难

  1.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
    正如饥饿不能成为盗窃的正当理由,更不该成为杀人的理由.

  2. 在这里,判他们谋杀并不能在以后威慑的作用(顶多让类似的人延缓杀人的时间)

  3. 法律并没有实际指出这样吃人肉是犯罪,

  4. 救出这些人牺牲了花费极大的代价,包括十个营救人员的生命.

    法官3 估计是处女座,都把自己绕晕了. 还差点把我绕晕了. 一下子就陷入了无限纠结的情况. 他认为有罪的理由十分充分, 但作为人本身他又不想判他们有罪.法律没明文规定, 而且还有十个营救人员在过程中牺牲. 但我觉得营救人员的牺牲跟本案一点关系也没有.我们不会因为洞穴里面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而对他见死不救.一个人是否有罪应该是在审判之后. 这跟罪犯仍有请律师为自己辩解的权力是一样的. 在这之前,我们有营救的义务, 营救人员也知道自己的职业是有相当的死亡风险.

观点4: 尊重自己的崗位(有罪)

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:法官有义务忠实地引用法律条文,根据法律的平时含义来解释法律,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者个人的正义观念;

  1. 反驳观点1 : 法官1不该告诉行政官应该干什么,这回引起政府职能的混乱(赞)
  2. 反驳观点2:我们不该根据个人的是非观来判断问题,这无关法官职责问题,法官效忠的是法律而不是个人道德观;(再赞)
  3. 根据法律:他们是故意剥夺对方的生命;而且也不符合”正当防卫”的说法,所以有罪.

这个法官的思维我最欣赏,也是最赞同的. 知道自己所处的位置,能干什么, 该干什么,不该理会什么.他很清楚法律赋予了他什么样的权力还有权力应该有的边界. 这跟个人的喜恶无关.

观点5: 以常识来判断 ( 无罪 )

  1. 观点4的说法容易让司法和普通民众失去联系,立法的目的是更好的服务于民众.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需要保持一定的弹性;
  2. 所以越是复杂的案件更应该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:大多数人的看法(这里统计的结果是倾向于无罪,但这里不讨论统计的真实性,我只是在阐述一个观点,一个我认为可行的裁决方案);
  3. 虽然我一般不认为法官应该给行政官什么”建议” ,但面对这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件,我认为法官有必要与行政官一起坐下来谈谈, 看看是否有解决或者缓解困境的方法;

这是一种处事哲学,法官5的观点人文性极强. 相比于观点4的理性严谨,观点5体现的是人文与变通. 既然案件那么复杂,进退两难,那处理原则就应该简单粗暴,干脆看看大多数人是怎么想的. 这法官可以考虑转行做大数据统计了,以后裁决用大数据统计就好了~~ ,足够多的样本意见足以干掉少数的专家,wiki就是一个例子,开玩笑的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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